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核与辐射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查方式
现场审查。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3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见附件5)
五、受理机关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六、决定机关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七、数量限制
无。
八、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中规定由我局审批的项目,向我局提出申请。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公众参与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
7.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九、申请材料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由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南充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书一份;
2.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信息公开说明一式两份;
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真实性承诺一份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一式四份,电子版一式两份;
5.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总量指标审核意见一式四份;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的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当在向南充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窗口提出告知承诺申请的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审批的请示及同意公示的函(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2份,WORD电子文档1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及公示版本、主动公开证明材料、可公开情况的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原件各1份,PDF电子文档1份);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基础信息表(EXCEL电子文档1份);
5.纳入本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总量来源证明(原件1份)。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接收
四川南充政务服务网:www.scnczw.gov.com
2.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南充市政务服务大厅生态环境窗口
接收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9号
3.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南充市政务服务大厅生态环境窗口
接收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9号
邮政编码:637700
联系电话:0817-2338328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及调休工作日,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从四川政务服务网登录提交申请材料。经初步核验,南充市生态环境局3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3.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
(二)技术评估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三)审查批准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信息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在政府网站(网址:http://hjbhj.nanchong.gov.cn/)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审查、审批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国家规定需要保密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相关政府信息除外。
十二、办结时限
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项目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建设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和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对于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南市环审〔20XX〕XX号”文件出具《关于XXXX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对于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具《关于不予批准XXX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通知》。
十五、结果送达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审批决定后,将及时通过电话等形式通知或告知建设单位,通过邮寄方式将审批结果(文书)送达,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告。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审查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南充市政务服务大厅生态环境窗口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9号
电话:0817-2338328
(二)业务电话咨询:
电话:0817-2338328
(三)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南充市政务服务大厅生态环境窗口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9号
邮编:63770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12369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118号
邮政编码:63770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9号南充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或调休工作日,9:00-12:0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公开查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后,可通过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官网(http://hjbhj.nanchong.gov.cn/)查询审批结果。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流程图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件
3.常见错误示例
4.常见问题解答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