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受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申请延期贮存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应符合经营许可证要求;
(二)申请单位应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包装工具、贮存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贮存条件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确保危险废物安全贮存;
(三)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
(四)申请延期贮存的废物不是医疗废物或剧毒、易燃易爆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
(五)提出申请时限为贮存期限届满40个工作日前。
五、申请材料
(一)四川省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3份)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1份)
(四)贮存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1份)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至南充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生态环境部门窗口。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审批结果送达:按规定程序将审批结果送达至申请人。
七、办理类型及时限
(一)办理类型:承诺件。
(二)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无。
九、办理结果名称
批文。
十、数量限制
无。
十一、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二、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顺庆区涪江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26、27号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nczw.gov.com
(四)联系方式:0817-2338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