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MA669AKN5A
法定代表人:谢潘济
地址:南充市南部县永定镇同心村7组
我局于2019年10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操作规程对脱硫塔循环中和池进行投药,现场测试池水PH值呈酸性。环保设备设施台账记录与实际加药量和加药时间不相符。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运行台账、湿法脱硫塔说明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2020年2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0年2月22日,你公司向我局邮寄送达了陈述申辩的意见,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充丝绸支行
户名:南充市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账号: 2315534109026416661
收入项目:环境违法罚没收入,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5日